仓库是产业流程的物流结点,仓单就是提货权凭证
经过《民法典》近两年的普法实践,仓单是提货权凭证这个法律的定义已经逐渐被各界所认知。《民法典》动产交付一节中涉及动产物权的定义,而公共仓库只涉及其中的“指示交付”。其具体的表现方式就是存货人在取得保管人书面同意之后将提货权交给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
货物交付场景是实现法定物权交付的关键点。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做为承运人到交易各方共同约定的地点提取货物,经过运输过程存入指定仓库,这种仓库外的货物交付方式,仓库作为保管人是完全无感的。因为仓库不参与交易环节,根本无法知晓存货人在仓库外的交易状况。无论是存货人去接货还是交易对手送货到指定仓库,作为保管人的仓库肯定无法承担辨识物权的责任。在向仓库运输货物的整个过程中载具的隶属关系和委托关系也和仓库无关,因此仓库围墙之外的动产物权是否成立也就和仓库无关了。
另则,按照《民法典》关于物权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原则,动产交付的前提是有交易各方的合意在前,才有动产物权的交付在后。让仓库去判断交易各方的合意是一件荒唐的事情,仓库是保管人不是商业裁判机构。
仓单的金融应用当然是仓单应用的重要方面,但不是唯一的方面。金融机构需要贴近产业,而不是产业去迎合金融机构的苛刻主体信用审查条件。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化仓库大力推广和普及的今天,将产业的数字技术成果引荐到数字金融的体系里面才是正道。在产业数字空间中金融应用只是一个视角和“工位”,愿意参与融资业务的主体一定很多很多。数字仓单只是产业数字信用构成的一环,不能在产业数字空间中理解金融的适用场景是目前不少金融机构的难点与痛处。深入场景,理解产业,躬身入局,才是解决之道。
作者:六六云链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董事 左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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