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实物流与控货”?4259个货权风险判例研究成果发布!【连载一】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以及产业的深耕,控货场景中“看住货、盯住价、甩得掉”等已经不再是难题,解决方案和服务资源都越来越多且越来越成熟。但货权的风险在中国仍没有得到系统性的解决,并且,从大量大宗商品的司法判例来看,货权风险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更多且更复杂(典型如2009年澳新事件、2012年上海钢贸事件、2014年青岛港事件等)。
为什么会有货权风险?所有的供应链公司在做业务的过程当中,必然会遇到一种情况,货物需要存放在第三方的仓库中。当货物存放在第三方的仓库中时,会出现货物和权属分离的情况。此时如果从业企业工作疏忽、管理不善,就会出现货权丧失的风险。这种货权的丧失,是所有供应链公司最担心的风险,“谈货色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自以为合法拥有权利,实则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进而造成巨额损失”。同时,货权有效管理也是国企供应链公司业务合规的基础,2023年国资委发布的“十不准”中有五条“不准”都与货权控制有关系。
总而言之,如果没有对货物有实质的控制权,不仅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贸易、空转走单、不合规,风险也是巨大的,近十多年来,几十亿、几百亿金额的暴雷事件着实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以中仓登为代表的中国货权风险判例研究组,自2022年10月起,对4259个大宗商品货权风险判例进行了深入研究,试图从这些判例总结出司法裁判机关在裁判存放在第三方仓库中的货物货权归属时会遵循一些什么样的基本逻辑和基本原则,进而帮助所有相关的企业:理解什么才是对交易标的有实质的控制权,怎样才能把控好风险、保护好自身的权益,解决一些系统性风险的问题。
基于这4259个司法判例的研究,中仓登、万联网、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联合制作了《中国货权风险判例研究报告(供应链企业篇)》,该报告于2024年3月27日作为万联供应链新质发展智库的第一份专题报告正式发布。万联供应链新质发展智库是由万联网联合一众国内知名学者、专家、律所、基金、基础设施服务商共同发起成立的,为供应链公司提供培训、咨询辅导、标杆走访、资源链接、数字化建设、联合运营等多样化服务的组织。
4259个案例一共涉及200余个风险点,报告者200多个风险点归纳为11类典型的风险,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数据来看,“证据问题”占比高达36.6%,在货权纠纷中,司法裁判主要看证据,很多的证据是源于业务的过程管理。证据问题占比如此高,实际上暴露出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运营和金融机构的动产融资业务中,各方缺乏真实场景下的业务过程管控。“交付问题、持续占有问题、存货特定化问题”与货物所有权的法定确权要件保持一致,“交付、占有、特定化”加上“货权宣示”是权利人“防范恶意相对人,警示善意第三人”的主要手段。数据显示,这几个问题出现占比很高。在具体判例中,这些问题与证据问题还有一定比例的叠加,说明很多企业在具体业务中管控货权的思路和执行措施都有所欠缺,这导致无法理清货权确权的关键问题,也无法掌握关键证据。这组风险分布的数据也提示供应链企业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要回归到真实贸易场景下,进行充分的过程管理。
对于每一个具体的风险点的界定、业务执行与风控措施、司法建议等,报告中有详细分析。如下图目录所示:
以下节选第一章第二节中“(一)融资性贸易认定问题”“(二)融资性贸易主要风险点”的内容:
(一)融资性贸易认定问题
上文抽样统计数据中,融资性贸易参与方在败诉方的占比是8.83%,考虑到一些买方或卖方的败诉问题中也叠加着融资性贸易的一些特征,这两类败诉占比超过20%,在司法实践中,融资性贸易是众多供应链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从合规和风险控制两个方面认清该问题的影响,一些典型司法判例也给企业提供了合规和风控思路。
1. 合规与货权确权高度相关
过去十年来,融资性贸易业务的监管思路在发生明显变化,国资委对融资性贸易的监管方向从 2012 年的“加强管理”“压缩规模” 到 2023 年的“禁止”、“清理”、“打击”,并发布了财务结算、审计、责任追究配套规则,融资性贸易业务已经在急速压缩,业务合规也是当前供应链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2023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市场简称“十不准”条例,监管开始发布认定标准,对虚假贸易做了清晰的场景式细节总结,并且将违规后处理形式提上新高度,合规是当前供应链企业自查存量、谨慎新增业务的首要考虑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十不准”条例中有五条都与货权管理和货权确权高度相关,包括:“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新增业务要避免踩线“十不准”,供应链企业必须要将业务流程深入到管控货权层面,并针对这五条,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 司法裁定思路以及相关风险
融资性贸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的法律和法规没有针对融资性贸易有过专门的界定和规范。司法实践中,融资性贸易一般认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即各贸易主体间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按其隐藏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处理,最终会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名为贸易,实为借贷”通常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参与主体至少为三方,各方均同时兼具买方和卖方的角色; (2)对同一批货物进行闭合性的循环贸易,实质上构成自买自卖; (3)各方均没有实际的货物买卖意图,且实际履行中不注重货物的交付、验收等环节,更注重货款的支付和流转; (4)至少有两方对“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事实明知或者应当知道;(5)融资方同一批货物“高买低卖”,承担出借方的资金利息与各通道方的通道费用; (6)仅有资金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实际流转,货物从始至终在融资方或其指定方的控制之下,甚至从始至终都没有真实的货物存在。
从案例分析来看,主流裁判思路是否认合同效力,即在被认定为双方交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相关纠纷中,各级法院倾向于遵循严厉的金融政策逻辑而认定合同无效,从而不会支持基于虚假买卖行为的权利主张。若被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后,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均无效,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实际使用资金的融资方承担还款责任。若作为通道方有过错,则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于融资方不能还款部分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责任。
3.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实践中,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债务方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或者债务方卷款跑路时,出借方会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出借方为挽回损失通常以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为由向通道方主张民事责任,通道方如在合同纠纷案由下无法完成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举证责任,或在侵权纠纷案由下无法举证自身无过错,均有可能承受巨额经济损失。
作为出借方和通道方的国企供应链公司,其经营管理人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如造成严重损失,则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以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除此之外,如在促成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业务环节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还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等贿赂犯罪。
2022年1月,某省区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因为滥用职权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造成重大损失被立案审查。2022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该党委书记、董事长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因此,国企供应链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可能会涉及刑事风险,请务必提高风险意识,预先识别,精准防范。
(二)融资性贸易主要风险点
1. 合同、贸易关系被认定无效
融资性贸易和正常贸易的分界在于目的和手段是否名实相符。融资性贸易中,融资是目的,贸易是手段,不管是贸易背景还是交易环节,无不体现出一种人工雕琢的痕迹,既缺乏商业实质,也不合商业逻辑,名实不符。很多司法判例中,涉案的相关协议、存货交割的风险责任承担约定、相关补充约定、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循环关系、以及配套证据等方面呈现出的业务实质是围绕筹集资金、循环使用资金,且有意撇清贸易业务中相关责任承担,则会被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
【典型性案例:(2021)京 02民终197号】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合同、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发票、结算单、货权转移证明单、收货确认单等交易材料,贸易单据齐全,但相关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筹集资金”、“资金循环使用”条款,根据提供的证据链显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为被告从原告处获取借款融资,原告通过出借资金取得12%/年的固定收益。除贸易单据和单一物流单据以外,无其他证据表明除借贷关系以外的正常贸易关系,因此一审被法院认定为融资性贸易行为,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性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47号】 三方签订铜产品买卖合同,首尾相接。其中一方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收票人向银行贴现兑付。但出票人没有支付承兑汇票价款,随后收票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收票人除书面提货单及提货单存根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货物真实流转,合同差价不足以补偿汇票贴现利息,明显有违商业常理,不存在真实买卖关系,驳回起诉。
【典型性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35号】该案五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煤炭业务的买卖合同,首尾相接,且其中存在高买低卖特征,有闭合循环链条的特征,法院认为高价买入、低价卖出,形成一闭合性贸易链条,违背基本商业规律,各方构成循环贸易,驳回起诉。
2. 无货权管理证据
供应链公司在做业务时,除了要关注商品的品质、供应商的交付能力、价格波动、客户的履约能力、货物的验收、合同与单据的完善与完整性等方面的风险外,尤其需要对货权进行管控,并掌握相关的现场证据。较多的司法判例都因为无法证明货物真实交付、供应链公司无实质管理货权的行为和证据,而未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性案例:(2021)京民终771号】, 某公司向央企贸易公司购买货值为4900余万元化肥,实际货物交付由某公司自提。央企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货款。法院认为,央企贸易公司无法举证贸易中货物交割的具体仓库地址,无法说明提货人提货的具体提货时间和提货具体过程,无法提供交付货物的单据、验收单、货物交付过程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货物真实交付,并且交易过程不符合常理,驳回央企贸易公司的起诉。
3. 防止交易对手以“融资性贸易”为由进行赖账
由于各级国资委对于融资性贸易行为的监管趋紧、认定标准趋严,一些正常贸易业务中的交易对手方,试图通过举证对方为融资性贸易而逃避履行付款义务。此类案例警示供应链公司,正常贸易业务中,管控货权留存证据同样重要。
【云南省国资委2023年第四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冶金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某冶金产品百余吨, A公司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完成货物交付,B公司在付款履行期届满后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认为A公司做的是融资性贸易。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两次法院判决,由于A公司补强提交了以证实货物仓储、交割的客观信息,进一步夯实了买卖合同关系的确立。B公司无法印证其所谓的隐藏的借贷关系形成,或A公司与其他存在关联和串通。法院未支持B公司主张。
虽然报告给出了系统性的建议,但是具体实践仍需要根据不同场景设计不同的方案。
如行动指南篇章中所述,“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场景来形成货权管理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标准操作程序)”。这点很重要,底层原则与实践还有不小的差距。
货权管理SOP基本框架包含货物特定化执行规则、货物交付与验收标准流程、在库阶段货权管理要求、合约条款与单证格式要求、数据与证据管理、权属登记公示机制等。在同类型业务场景内,有完善的货权管理SOP,既能确保货权管理执行的有效性,还能借助市场中标准化服务来进一步降低货权管理的成本。
不同的业务场景都有不同的SOP。常见的业务场景如:库内货转、厂家直发、第三方委托加工、委托第三方进行对货物的保管监管等。
这些业务场景的具体操作要点、方法、案例等将在万联网于4月12日、13日在南京举办的第三期“供应链公司合规应对与增量转型实战培训”中详细展开。报告的核心编写团队及中仓登副总裁邓洁女士亲自现身授课,有需要请扫描下图中二维码报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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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联网
国企供应链业务合规应对与增量转型实战
现在传统的国企资金驱动模式难以为继,国企供应链公司现在转型要么退出、要么纯粹做贸易商、要么往更高阶进化。要怎么向更高阶进化?
3月27日,我们在“2024第十一届产业数字化与供应链金融创新论坛”上特设国企专场分论坛,邀请了数位专家展开探讨,大家各抒己见、见解独到,但时间有限,无法进一步给大家讲讲怎么个落地法!所以,我们将于4.12-13日,继续开设第三期“十不准下国企供应链业务合规与增量转型”课程,6位各有擅长的专家老师给大家讲解怎么搞合规、搞转型,欢迎大家报名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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