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的确认(委托方)
案例分享
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确认收入(委托方)
问
案例:
A上市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材料“销售”给第三方公司并委托B进行加工,同时,与B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具体交易安排如下:
1、同日签订销售、采购合同,两份合同的交易标的、数量相同,但采购价大于销售价。合同在管理上一一对应,如合同编号分别是CG- 2022-1A、XS-2022-1B。
2、采购/销售合同的合同要素类似于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合同标题直接为:采购(加工)合同、销售(加工)合同或A加工合同。委托方A,加工方B;质量技术标准为:按委托方图纸尺寸及技术要求加工;运输费一律由B承担。
3、A销售凭证后附销售合同、提货单、销售通知单,采购凭证后附采购合同、采购入库单。
4、A对采购合同不具有撤销的权利。
5、B收到待加工的材料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加工后再销售给A,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材料。
6、加工期间,B应妥善保管所加工材料。由于B保管不善致使A之供料毁损、灭失的,由B承担责任。但非B保管不善导致的A之供料毁损、 灭失,A承担相应风险。
7、A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占比非常小的辅助材料由B自行采购。
8、票据方面,A分别向B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并从B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
9、结算方式:A将材料交给B时及B将加工完成后的商品交货给A时,双方均记往来款,随后,A将采购价款高于销售价款的差额支付给B。
问题:A公司的上述经济业务作为销售与采购进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答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本案例中,A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通过签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第三方公司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加工,同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权,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人。
尽管A公司分别与加工方签订购销合同,且在“购销”环节,A公司分别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并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然而根据合同约定:由于“A公司对采购合同不具有撤销的权利,且在交易一开始,A公司即与加工方同时签订销售(加工)和采购(加工)合同,锁定材料销售价格和加工后产品的采购价格”,因此在该交易中,加工方的收益是固定的,在交易一开始即被锁定,加工方并不会承担与加工材料有关的价格变动风险,也不存在加工后的产品销售不出去的风险。其次,待加工材料发送给加工方后,非加工方保管不善导致的A公司之供料毁损、灭失,A公司承担相应风险。
此外,因“加工方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等材料”,因此加工方不能主导加工材料的使用,无法享有根据A公司与加工方签署的销售和采购合同。该交易实质上属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垫付少量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在此交易中,A公司仍然保留与所加工材料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继续对材料实施有效控制,所加工的材料仍然属于A公司的存货。
综上所述,所加工材料的控制权并未从A公司转移给加工方,而是仍然保留在A公司,故A公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收入,而应当将整个业务作为委托加工进行处理。
目前行业内依然有很多企业,搞不清楚审计师会怎么按照十不准等规定来审计,是按照全额法还是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按照委托加工还是销售商品的...如果真实业务场景中只能原地货转或直发、只能瞬时转移怎么办?是不是只要中了74号文任意一条,业务就完全不能做或者不能全额确认收入了?
所以,为帮助大家明细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方法,识别虚假贸易,规避掉进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的坑、掌握“直发”、“瞬时转移”等业务场景下的控货要点,在合规基础上做好增量,我们计划于5月10-11日,在南宁开设第五期《十不准下国企供应链业务合规与增量转型实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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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核心话题:
1.如何记账、签合同、运营等,才经得起审计的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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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上游为预付、下游为应收就一定是融资性贸易?
4.如何实质控货,怎么做才算“到位”?
5.如果真实业务场景中只能原地货转或直发怎么办?
6.“瞬时转移”的问题怎么解决?
7.具体什么情况下才能按全额法确认营收?委托加工如何记账?
8.除了大宗贸易,还有别的方法能获得营收吗?
9.如何立足本地实际、本地特色产业重新获得业绩?
10.如何避免掉进别人设计的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骗局?
11.团队人员严重不足,如何高质量实现那么多目标?
12.国企如何与民企合作,快速解决规模等问题?
13.头部/典型供应链公司是怎么做的?有何可借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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