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做了四流合一,为什么还没有拿到货物处置权?

中仓登 , 侯泽宇 , 2024-08-07 , 浏览:6672

供应链业务中,四流共同支撑着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的良性运作与发展。四流合一可以拆开解读:所说的四流,是指合同、发票、资金、物流,是税务机关排查企业业务真实性最基本的证据链要求。合一,是针对一项业务要有这四样合法合理的证据。

具体来讲四流合一是指:

合同流:假如企业和客户签了购销合同,就有了合同流。交易情况与合同签订情况需要一致;

物流:后期发货了,就有了物流凭证,货物运输情况与交易情况需要一致;

发票流:货物、物流开票了,就有了发票流,交易情况与发票开具的情况需要一致;

资金流:客户打款后,就有了资金流,发票开具情况与收付款情况需要一致;

现在市场上有一个声音说四流合一就能保证货权有效,就可以拿到货物的处置权。但是在近日研读司法判例的时候,有两个案例的市场参与方明明已经做了四流合一,但是也没有成功拿到货权,这值得我们深度思考——只满足四流合一能不能保证货权设立?

【(2021)闽0802民初2696号】

买方从卖方手中购买价值3500万的精铜矿,付款之后,将货装进买方自己租的集装箱,并贴封条逐步运走。买卖双方都具备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其中的32个集装箱卖方因为与浦发银行有质押合同,故卖方一直不让运走。后来卖方败诉,法院认为虽然买卖双方都做到了四流合一,但买卖合同明确了交付节点,买卖双方已经完成交付,并且买方用特定化手段租用集装箱,贴封条表明实际控制货物,符合货权生效条件,买方特定化和交付证据更完善,货权属于买方。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法官判断货权是否生效的依据是特定化和交付占有,而不是只看四流合一。货物特定化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在货物上设定明确的货物权属标记,以及权利人(所有权、抵押权、质权人等)在其确权要件(协议、单据、货物现场监管记录等承载货权确权信息)中明确可识别货物的要素。

【(2022)黑2761民初21号】

本案中农商银行与企业A签借款合同,借款额度4600万元。企业A以收购的粮食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农商银行委托监管公司进行监管。借款逾期后,农商银行以质物短缺起诉监管公司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农商银行虽然提交了合同、发票及入、出库统计表以及放款记录(四流合一),但是并没有明确储存粮食的仓库位置,同时也没有交付行为的证据,质权没有生效。

这个案件也说明货权的设立涉及存储区域的特定化和货物交付占有。如果举证仅有四流合一缺少了上述两项证明,此类情况法院不予采纳。

我们都知道判断货权是否有效成立的环节复杂,比如尽职调查、交付、占有、特定化、登记公示等。在发生货权纠纷时,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说得证据链者得天下。税务机关对四流合一证据链的要求仅仅能满足税务排查,但是距离确认货权的生效要求还有差距。

因此货权的设立除了要求四流合一,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货物特定化。货物特定化包括位置特定化和货物本身特定化。位置特定化是通过确认货物存放地(仓库)来锁定货物;货物本身特定化是用标签、喷涂、编号等将货物做好特定区分标志,并且将特定化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取证。

2. 交付占有的过程证据化。对货物信息以及货权信息进行全面记录,货物实际的交付与持续占有有迹可循。

3. 货权公示。通过线下智能货权牌、线上公示联动宣示货权,防范善意第三人。

4. 司法存证。将前期交易的票据;中期的交付行为、货物转移行为;后期的货物出库、质押、货权转移、实际控制占有的证据进行司法可信存证,并对接国家级区块链。总体来看,尽管四流合一是供应链贸易发展的要求,但是只能作为证明货权的一种“可能性”,是货权生效证据链中的一环。只有做好上面表述的特定化、交付占有行为和存证工作才能牢牢的握住货物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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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还在犹豫如何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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