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踩雷融资性贸易案例:业务真实、不空转且真实交货≠不是融资性贸易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张春艳 , 2025-02-17 , 浏览:159

 

作者:张春艳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融资性贸易是悬在国企头上的一把刀,那么,非“空转”、非循环贸易,有真实货物交付,就不是融资性贸易了吗?今天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故事介绍

A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手上有一个很不错的项目,给中字头央企(C公司)供应钢材,但缺乏足够的资金。

于是,A公司灵机一动,找到了一家“大哥大”——B公司,这是一家国有企业,资金充裕,资质齐全。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合作开发”这个项目。具体如下:

(一)表面合作,暗度陈仓

B公司以自已的名义投标并中标了C公司的项目,由B公司供应钢材给C公司。表面上看,B公司是项目的主要承接方,但实际上,A公司是负责落地实施的真正“劳动力”。

(二)合作协议:A公司卖钢材给B公司,B公司再卖给C公司

B公司中标C公司的钢材供应项目后,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是:

A公司与B公司进行合作,B公司向A公司收取10%合作保证金。由A公司协助B公司完成C公司的各项采购要求,A公司负责协调C公司的收货与验收工作,并配合B公司与C公司对帐、向C公司催收货款。每批次交货A公司与B公司另行签订购销合同。

货物流:由A公司采购后直接交付至C公司

资金流:C公司→B公司→A公司→供应商

(三)补充协议:B公司向A收取“财务费用”

《合作协议》签定后双方又签定了补充协议,A公司与B公司约定C公司回款期限为B公司向A公司付款之日起120日(最长期限)内,A公司有责任督促C公司按约定向B公司付款。如果C公司逾期向B公司付款,A公司应无条件将C公司逾期货款先行支付给B公司。

A公司按照每月1.3%向B公司支付财务费用(以B公司已向A公司支付的批次货款为基数,自B公司向A公司支付批次货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至B公司收到C公司批次全部款项之日止。另A公司除了按上述支付财务费用给B公司外,还按10元/吨向B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四)A与B的“愉快合作”

每批货物A公司交付给C公司后,B公司先行支付80%货款给A公司去采购货物,余款则在C公司将当批货款全部支付给B公司、B公司扣除财务费用与管理费用后将余额结算给A公司。A公司与B公司根据最终结算的当批次货款金额制订《购销合同》并开具相应发票。

(五)“亏钱”,不甘心

后因C公司逾期严重,于是B公司起诉C公司,货款本金与违约金(按1倍LPR计算)获全部支持并收到款项。B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扣除财务费用与管理费用后与A公司进行结算,导致A公司在该项目上亏损3000多万。此时,A公司很不甘心,起诉B公司主张双方合作协议无效,双方是借贷关系,利息部分不能按补充协议约定计算。要B公司把“吃”的吐出来。

二、案例剖析

(一)融资性贸易与业务真实的界限

首先,咱们得明确什么是融资性贸易。简单来说,融资性贸易指的是无商业实质,披着“贸易”的皮,行“融资”之目的。这种交易模式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会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流动资金问题。

但是,融资性贸易的关键问题在于:如果这种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融资,而不是真正的商业交易,那么它就是借贷。国企供应链公司没有放贷的资质而做了放贷的业务,扰乱了金融秩序。

那么,回到我们的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合作究竟是真实的贸易,还是融资性贸易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交易的真实性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合作看起来是有一个真正的项目,货物有实际交付到C公司项目地并被C公司实际使用,不存在循环贸易的情形。但实际上,B公司并没有真正参与项目的操作,而是仅仅作为一个“过桥”角色。这种交易的本质,更接近于A公司通过B公司的资质和资金,实现对C公司的供应。

2、融资性贸易的特征

(1)B公司的财务收费:B公司向A公司收取每月1.3%的财务费用,这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成本。

(2)资金流向:B公司垫付给A公司80%的款项,而A公司负责向供应商采购货物,这实际上是一种“借名融资”的行为。

(3)结算方式:在C公司付清款项后,B公司扣除财务费用与管理费用后再结算给A公司剩余的款项。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在通过商业交易的形式,实现对A公司的融资。

三、案例总结

通过A公司和B公司的“合作”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国企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只有“空转”,业务虚假,没有真实货物交付,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这是不对的,大家务必清楚。

而且,业务真实与融资性贸易的界线往往是模糊的。如果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在司法上被认定为“借贷”,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购销合同将得不到司法的支持,例如前述B公司,会被起诉要求把“吃”的吐出来。

这也是为什么国资委视“融资性贸易”为洪水猛兽,背后核心是因为风险难以防控。

而去年我们通过数场培训辅导接触了700多家央国企,发现除了上述大家容易踩到的“融资性贸易”典型误区外,还普遍存在这些困惑:

1、要以合规的方式开展业务,风险不就增加了吗?

2、合规、风控、业务三者真的不能兼得?

3、是不是中了十不准的任何一条,业务就不合规呢?

4、关于直发瞬转,一定要停留一段时间才能合规吗?

5、将大部分风险转嫁难道不是更安全吗?

6、把合同单据整改得足够完善,就不会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了吧?

7、大不了按净额法记收,这就不违规了吧?

8、上下游交易对手都是国企或大型企业,风险就更低了吧?

9、长期合作的老客户比较可靠,风控可以放松点?

10、不管什么业务,货物必须移库,仓储方必须是国企,业务就更安全了吧?

11、签了合同付了款,拿到了货转单,货物还能不是我的?

12、定期不定期安排人盘库,风险就可控了?

13、一旦掉进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的局,只要自己是善意的,问题就不大?

14、除了大宗托盘,其他模式起量都很慢,市场规模也不够大?

15、供应链公司只能在营收、融资方面给集团带来价值?

16、国企真的能做成贸易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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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艳

  •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拥有17年供应链业务与供应链金融风控实战经验

  • 成功办理了几十起因供应链金融产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并获得了胜诉

  • 现为十几家国企供应链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与合规专项法律服务

  • 曾任怡亚通、商贸通等供应链企业风控总监

  • 服务过的典型客户有:日本国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港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腾讯与招商局合资公司)、江西省财投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丰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蜀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能投(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方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联合利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顺丰数科(深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交投集团旗下俄运通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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