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明确回复: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以后说为应对考核做大贸易量,官司输赢都有危险!

供应链法律 , 谭卓然律师 , 2025-04-19 , 浏览:872

有网友在国务院国资委官网留言,提出了“两头在外”贸易是否可以正常开展的问题。

国资委答复的部分内容为:“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规范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

网友提问及国资委完整回复见上图。

从这个回复看,单纯为了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是被国资委禁止的。

对涉嫌融资性贸易的案件,主张交易是虚假贸易的一方经常会说自己只是“中间人”,交易只是为了应对考核而做大贸易。

对主张交易是真实的一方,为了解释贸易中的种种不合商业常理的地方,也可能会说交易只是为了应对考核而做大贸易量。

我们来看看这个打到最高院的案例:

在WN投资集团公司(原告)与BM物流公司(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案,WN公司向BM公司索赔货款。

BM公司说交易是虚假贸易,然后又说:

1.交易是WN公司发起的多方共同实施的循环式融资性贸易。

2.融资性贸易的来源,一是应对国资监管部门对经营业绩的考核,二是为了提升银行融资增信,三是借钱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

3.自己没有收取任何人的一点货和一分钱款,只是中间过桥方,是贪图应付国资监管考核和银行增信的目的

WN公司面对BM公司的说法,坚持认为交易是真实贸易,并辩解说:

大家交易的动机,都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考核而适当开展商业贸易活动的任务,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追求贸易量,并不注重利润,只要保证资金安全就行。

这个案件一审、二审的法院都认定交易是真实的,判BM公司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BM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被最高院驳回。

也就是说,WN公司赢了,BM公司输了。

但是,按照国资委的这个回复,就是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这样看来,WN公司和BM是不是都有危险了。

这两个公司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出于不同的立场和目的,都自认了就是为了做大贸易量而开展贸易业务的,这些说法都被判决书一一清楚地记录下来,判决书还都会网上公开,谁都可以查到的。

以后打官司,要不要说是为了做大贸易量这个目的或动机,就要好好掂量了。

因为,无论官司最后打赢打输,都可能违反了国资委的这个禁止性规定。

而且,自己都认了,白纸黑字在判决书上记录着,证据确凿,再想解释就难了。

其实,我在做律师之前也在业务部门干了很多年,深深感受过业务人员因为业绩考核带来的压力,特别是要参加每周面对高层的业绩拷问的会议。

说实话,做业务的朋友挺难的。

那种焦虑、不安,怕被提问、追问,不知道怎么回答,回答了也不被接受,还有很多事想做但又被束缚着做不了的无力感,多年后我还时不时会出现这种感觉。

因为,这条路我走过。

所以,现在我给一些商业模式提供意见时,考虑的不仅是法律层面,也会考虑业务层面,尽量找到平衡点。

有时候,有些法务朋友找过来,提供一些贸易的业务模式,说什么贸易两头都是国企,怎样怎样....,很安全,没什么风险。

我一听就觉得有不妥的地方了。

法务朋友也很难,毕竟很多时候并非直接参与交易的沟通、谈判,所获得的交易信息、文件只能靠业务部门提供。

但是,依据这样非常有限的信息想对业务模式提供全面的意见挺为难的,但又必须要给出意见。

这时候可能更需要有高度敏感性,在有限的线索、信息基础上做点事情了。

对于增加贸易量这个说法,对各行各业都是挺有吸引力的。

比如说,我们一个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主业不是做贸易的,但就被一个中间人吸引去做通道的贸易了。

当业务部门向我描绘这样的“通道业务”能给他们增加多少业务量时,从那兴奋的语调,丰富的表情,我能感受到他们眼里的光。

关键是贸易不是他们的主业,而且这种通道业务经常出事啊!

我能做的,就是一方面提示风险,另一方面,就在如何确保公章的真实性、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主体的可靠性做点事。

并且,在合作协议中通过合同条款的拟订,尽量确保他们不受伤或少受伤,不像上面案例那样被追讨货款。作为法律顾问,我能做的就只能是这些了。

大环境是挺难的,业务很难找,找到又被很多规定限制和束缚着做不了。然后,业绩考核指标也没降下来,但是,真要去做,风险又很高,包括是否符合国资委的要求。

但无论如何艰难,还是要提高风险意识,多去学习、多看对标。

当前,这种为了做大规模而开展的纯垫资供应链贸易业务,显然已不可行,国企贸易公司必须要在这两年内找到破局之道,实现从传统贸易商到产业供应链综合服务商的转型。但不同资源禀赋的国企,有着不同的转型升级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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