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证据问题”?“权利凭证”问题?4259个货权风险判例研究成果发布!【连载四】

万联网 , 供应链金融智库 , 2024-04-22 , 浏览:9625

以中仓登为代表的中国货权风险判例研究组,自2022年10月起,对4259个大宗商品货权风险判例进行了深入研究,试图从这些判例总结出司法裁判机关在裁判存放在第三方仓库中的货物货权归属时会遵循一些什么样的基本逻辑和基本原则,进而帮助所有相关的企业:理解什么才是对交易标的有实质的控制权,怎样才能把控好风险、保护好自身的权益,解决一些系统性风险的问题。

基于这4259个司法判例的研究,中仓登、万联网、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联合制作了《中国货权风险判例研究报告(供应链企业篇)》,该报告于2024年3月27日作为万联供应链新质发展智库的第一份专题报告正式发布。

在3月30日,第一篇连载https://info.10000link.com/newsdetail.aspx?doc=2024040190004: ;在3月31日,第二篇连载:https://info.10000link.com/newsdetail.aspx?doc=2024040190007;在4月4日,第三篇连载:https://info.10000link.com/newsdetail.aspx?doc=2024040790004 ;今天,我们 节选了 第一章第二节中“(七)证据问题”“(八)权利凭证问题”的内容,转载如下:

(七)证据问题

在本次案例研究中,近36.6%的案例中存在证据问题,证据问题和其他风险问题也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本次研究中,其他货权问题大多是在探讨事实依据,证据问题是在探讨支持相关事实行为的留痕以及留痕的准确性问题。从尽职调查、交付、占有、特定化、登记公示等一系列货权成立涉及的环节都存在证据效力的问题。本次研究不再重复归类相关问题,而是从相关案例中梳理出以下一些在业务操作层面典型的值得关注的证据问题风险点:

1.权利人不掌握保管/监管证据

由于货物保管、监管业务场景常常在第三方物流仓储环节,权利人对过程的管控有限甚至无管控,一旦发生风险,保管、监管机构存在相关过失,甚至监管机构和委托方是纠纷的对立双方时,权利人可能面临不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在本次研究中,不少的案例都体现出此特征,权利人与保管方只存在协议层面和部分单据的传递关联,而对很多关键环节面临无“证”可举的局面,而导致败诉。

2.交付证据问题

本研究报告在前文交付问题中,对交付之于货权确权的重要性有详细描述。在大量司法判例中,证据问题和交付问题叠加的情况比较显著,这就要求供应链企业在制定相关的合规、风控规则时,不仅要重视协议约定和在操作规则层面明确交付问题,更要重视操作执行过程中的留痕、存证问题,否则会陷入举证不利的局面。高法审理的许多判例中都对此问题做了详细注解。

【典型性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54号】本案是买卖双方在《玉米采购合同》中约定采购成交数量以《货权确认单》所确认的累计数额为准,《货权确认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成交当日甲方按照《货权确认单》上所确认的数量、金额付给乙方货款。同时对货权的确认与出库也做了单独的约定,并勾稽双方关于仓储保管责任的约定。最高院认可《货权确认单》能作为占有改定这一交付形式的凭证,但不认可作为交付的凭证。本案特殊性在于,双方都不能有效举证货物交付及货权转移的证据,尤其承担保管责任一方,也不能据称仓储合同责任的交付,因此认定其合同并未履行完成,仓储方应继续履约保管、出库及将涉案玉米交付的义务。

【典型性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032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15990吨热轧卷板属于生产镀锌钢卷的原材料,即A公司需要将该批热轧卷板卸货并运至工厂进行加工生产,通常应产生相应的运输单证、装卸记录、货物过磅单等涉及热轧卷板运输、装卸和交付的凭证,而B公司自提起诉讼至本案二审期间,无法提供除物权转移确认单、增值税发票之外的证据以证明热轧卷板已经实际交付,与大宗货物的一般交易习惯严重不符。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B企业向A企业实际交付了《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即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单一单据凭证、孤证问题

货权纠纷中,不少案例都呈现出以单一单据凭证为货权证明的问题,造成这一局面的可能是上文分析金融机构不对过程进行相关管控,也存在相关机构默认“做实单一凭证就足够了”,我们发现有些案件中,相关机构仅有一份单据凭证,试图通过对单一凭证上加公证等增信措施,来提升其证据的有效性,但这并不符合货权确权的本质要求。

【典型性案例:(2018)京民再82号】本案中,信托机构唯一持有的清点质物的证据是请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但并无其他质物交付、持续占有的相关证据,在与其他机构产生权利竞合中,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对单一证据形成出具公证书不能说明质权设立。

4.单方制作的证据效力问题

货物交付、持续占有的过程中分别涉及三方、两方的交易关系、交付行为和委托关系,要证明这些环节没有问题,就要求证据层面反映三方、两方共同确认相关证据。但是由于疏于参与这些过程,一些案例中相关机构举证单方制作的证据,此类情况法院不予采纳。

5.证据链完整性问题

在权利竞合的争议中,法院审理是基于双方通过举证呈现出的事实来做裁判,近两年的案例中,对证据链完整性的要求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趋势,很可能是因为各类机构业务的精细化运营水平提升,加上技术系统的应用普及的原因。

【典型性案例:(2021)辽民终1321号】本案中胜诉方和败诉方举证呈现出较大差异,胜诉方举证涵盖交付、占有、委托关系建立、物流数据、现场执行数据等全套第一手资料,且非单方制作,败诉方在提交的证明材料明显有时间上不连续等瑕疵,因此败诉。

6.虚假证据

虚假证据包含证据被证实存在数据伪造、篡改、证据间呈现的数据要素出现矛盾等多种情况,其中也包含许多非法行为。机构要防范这类风险在自己的业务体系中出现,是对业务执行的配套系统工具建设、存证等基础服务的接入和应用提出新的要求。

【典型性案例:(2017)沪民终252号】本案中买方主张在铁矿粉交易中对货物是善意取得,但买方提供的对上手货权尽职调查材料中,过户证明和入库证明存在明显的证据矛盾,故至少其中一份关键证据是虚假的,结果败诉。

7.查封执行异议

货物被法院查封后,如能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完整证据,有证据证明属于错误查封,法院可以解除查封措施。

【典型性案例:(2017)湘民终605号】本案中金融机构申请对其委托的监管机构监管的货物进行查封,但实际指定查封的仓库名称与金融机构监管协议中名称并不一致,被查封的仓储企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场地租赁和一直控制仓库的证据,证明其库内货物并非金融机构的质押货物,解除查封。此案例同时也存在金融机构做业务对仓库基本要素(名称、仓储人、地址)不清晰的问题。


(八)权利凭证问题

动产业务中存在各种“权利凭证”的问题,其中以“仓单”为典型。法律规定中对动产相关权利凭证的界定还是“粗线条”,与市场广泛认知、共识还有一些差异。由权利凭证引发的风险问题也存在。在本次案例研究中,4.54%的案例中存在权利凭证问题,本次统计中本风险点的统计中非仓单单据(各种名称混乱,不利检索)产生纠纷没有纳入其中,同时数据占比较低也说明仓单的应用还并不广泛,此外,也有一些非权利凭证也被认为是仓单被市场机构“错用”的问题。研究组通过对这些标注“权利凭证”风险的案例进行分类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值得注意的情况:

1.是不是“仓单”

本次专题研究时,无论是在判例分析过程、调研访谈过程还是咨询接待过程中,常常会碰到“是不是仓单”的问题。将这类案例事实还原后进行归纳:入库单不是仓单、不一定名为仓单的单据就能认定为仓单,民法典对仓单要素记载有相关规定,但不一定需要具备全部仓单要素,才能认定为仓单,但关于仓储场所、保管物等相关要素信息的记载不能缺失,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正在修订中,将于2024年发布,本次修订重点界定了必要要素、可选要素以及根据电子仓单出具规则而产生的一些关键要素。

【典型性案例:(2022)鲁17民终1153】该案中入库单据因其存在记载要素不全、实际经营中仓储方从未回收此类单据,不符合作为提货凭证的依据,以及实际签发过程中存在瑕疵,此案中单据证据未被认定为仓单。

【典型性案例:(2020)津72民撤1号判决】该案中某企业持有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要求执行仓单下货物清偿欠款。但由于该实际操作中仓单并未与货物对应,且合同约定限制了仓单提货功能,法院认为此仓单只是形式上存在,不能提取货物,不认可其为“仓单”。

2.电子仓单与纸质仓单并存问题

中国的仓单没有实施二元主义,不存在仓单与副本仓单,同一批货物的权利凭证分为电子仓单与纸质仓单的业务设计不合法。本次案例研究显示,市场不仅存在一货多单的恶意行为,还存在一些机构为了增强风控措施,在同一批货物作出线上线下的仓单管控约定,这相反会让仓单质押的设立风险增大。相关国家标准与团体标准《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运营管理规范》中,对此问题都有明确规定。

【典型性案例:(2018)京02民初227号】该案中存在电子仓单质押和约定电子仓单导出纸质文件盖章的情况,仓单质权的有效设立得有配套的仓单质押合同与配套的控制占有组合。电子仓单和纸质仓单分别实现约定交付和占有,并不增强风控措施,反而会增大仓单质押设立风险。

3.是否算“权利凭证”

这个问题在两类案例中比较典型,其一是在汽车金融业务中质押商品车与质押合格证和车钥匙的差异,合格证和车钥匙并非质押商品的权利凭证,对合格证和车钥匙的控制只能算是提高转移质押物的难度。相关典型性案例较多,时至今日也一直存在此类模式产生的纠纷,不重复列举。

第二类情况是以《货权确认单》作为货物交付的唯一凭证,这在大宗商品买卖交易纠纷中比较典型的,在较多的案例中有体现。《货权确认单》并非法定的物权凭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出卖方完成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一方主张没有收到货物,则卖方人有已经履行实际交付的举证义务。

【典型性案例:(2016)京0102民初11681号】本案中汽车质押业务,金融机构保留质押30辆车的合格证及钥匙,但30辆汽车实质不在金融机构的监管控制下,被经销商出售。法院未支持金融机构享有质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典型性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54号】该案案件事实发生时间为2013年,争议焦点在于通过《货权确认单》对交付完成的证明效力。经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再审最高院裁判,不支持仅《货权确认单》为物权凭证,卖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交付义务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虽然报告给出了系统性的建议,但是具体实践仍需要根据不同场景设计不同的方案。

如行动指南篇章中所述,“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场景来形成货权管理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标准操作程序)”。这点很重要,底层原则与实践还有不小的差距。

货权管理SOP基本框架包含货物特定化执行规则、货物交付与验收标准流程、在库阶段货权管理要求、合约条款与单证格式要求、数据与证据管理、权属登记公示机制等。在同类型业务场景内,有完善的货权管理SOP,既能确保货权管理执行的有效性,还能借助市场中标准化服务来进一步降低货权管理的成本。

不同的业务场景都有不同的SOP。常见的业务场景如:库内货转、厂家直发、第三方委托加工、委托第三方进行对货物的保管监管等。

这些业务场景的具体操作要点、方法、案例等将在万联网于4月25日、25日在武汉举办的第四期“供应链公司合规应对与增量转型实战培训”中详细展开。报告的核心编写团队及中仓登副总裁邓洁女士亲自现身授课,有需要请扫描下图中二维码报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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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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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还在犹豫如何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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