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内控和财务视角解读和应对虚假贸易“十不准” !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 肖梅 , 2024-05-09 , 浏览:6611

本期文章将对虚假贸易的风险、风险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应对建议。

一、虚假贸易带来法律和财务风险

(一)国有企业层面的风险

1、资金风险

由于融资性贸易占用资金较大,一旦贸易链条中某一环节资金链断裂,国有将企业面临重大资金损失,甚至引发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

2、财务风险

开展违规贸易业务不仅影响主业发展,还会因虚增收入、利润和资产导致财务数据失真,误导投资者及相关方,影响国家资源配置。

3、信用风险

由于企业开展虚假贸易,将造成对外融资的信用风险,可能引发违约、信用评级下调等信用风险。

4、税务风险

在虚假贸易背景下,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导致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受到处罚,引发税务风险。

5、法律合规风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意思表示无效。虚假贸易中贸易法律关系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将被认定为无效。那么,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借款法律关系)可能面临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合规风险。 但是,在2023年12月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出台后,借款法律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保护,具体还需要根据借款的利息金额等个案具体情况来分析。

从刑事风险层面来看,如果在整个虚假贸易活动中,国有企业涉嫌单位犯罪,则企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更多的是国有企业人员面临刑事风险。

(二)国有企业人员层面的风险

1、来自国有企业内部考核和问责

根据《虚假贸易“十不准”》规定,内部问责涉及人员范围包括直接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上一级企业负责人以及参与造假的相关人员。

对于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给予企业业绩考核及相关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对于集团管控不力、所属多户子企业连续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将对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2、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根据虚假贸易具体违法行为不同,国有企业人员可能涉嫌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等。

3、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压实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在虚假贸易活动中,如果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也要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此,需要特别留意。

二、虚假贸易的风险识别

(一)贸易业务开展前关注要点

1、审查是否与主业相关:“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十不准”第一条)

(1)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

(2)主业范围不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围绕服务主业开展贸易业务,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

(3)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规范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

2、审查交易对方: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十不准”第二条)

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上下游为同一企业;

(2)上下游为母子公司或由相同的实际控制人控制;

(3)上下游企业交叉持股;上下游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同;

(4)上下游企业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业务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

(5)上下游企业一方为另一方贸易合同履约提供担保;

(6)上下游企业存在长期业务关系,一方为另一方的重要供应商或特约经销商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的情形等。

3、审查贸易背景: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十不准”第三条)

例如,在上下游企业均为集团子企业的情况下人为引入外部企业参与集团内部贸易业务,或通过伪造上下游交易对手信息以及运输、仓储、收发货等单据虚构贸易业务交易背景,为外部企业提供赚取通道费或资金占用费的便利。

4、审查是否有异常合同条款(“十不准”第四、五、六、七条)

(1)毛利率是否过低或异常?(历史同期、行业对比)

(2)销售单价或采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水平

(3)合同付款安排和收款安排较为特殊,存在异常不对等

(4)单笔金额重大且发生并不频繁的交易

(5)未约定何时转移货物控制权

(6)同一时间或在很短时间内完成的针对相同货物,相同数量的采购及销售交易 (“背靠背”合同)

(二)贸易开展过程中关注要点

贸易开展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是否齐备或者相符,不得开展 “三流”不齐备或者不相符的贸易业务。(“十不准”第七条)

1、关注货物流

(1)是否参与货物的收、发环节?

(2)是否可以提供运输、仓储等物流环节单据、验收或贸易环节中其他的外部单据?

(3)是否关注货物存储状态?

(4)是否定期对仓库(包括第三方仓库)进行盘点和对账?

2、关注资金流

(1)是否存在过高预付款或者长期预付款挂账?资金占用时间过长?

(2)是否存在对客户授信额度和信用期异常?

(2)是否存在违规确认应付账款的情况?

(3)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3、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是否相符?

(三)贸易完成时关注要点

1、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十不准”第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在2021年开始结束过渡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类型企业都要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虚假贸易“十不准”》的规定,企业综合考虑与代理贸易业务相关的风险转移、价格确定等事实和情况,以及委托加工业务中原材料核算情况,按照谨慎原则以净额法确认代理贸易或委托加工业务收入,防止虚假做大规模。

2、除了代理贸易收入以外,其他贸易收入也需要按照会计准则正确确认

对合同内容要进行实质性的理解,比如对退回条款、附质量保证条款、验收条款、风险转移条款等这些条款会影响到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财务人员在遇到非常规合同时建议与法务人员进行沟通,在准确理解交易实质和条款内容后,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收入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三、虚假贸易的风险防范和应对

(一)建立完善的贸易业务内控体系

薄弱的内部控制环境容易滋生舞弊。为此,《虚假贸易“十不准”》明确规定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开展贸易业务的子企业要制定贸易业务内控实施细则,设立贸易内控专门岗位,严格业务审批程序,优化固定内部控制流程,明确关键环节内部管控措施,压实内控工作责任。

实务中,国有企业基本都有自己的一套内控体系。但是,为什么还是会发生虚假贸易问题呢?问题的关键可能有两点:第一,内控制度本身不够细致,没有能够对关键风险点设置有效的控制措施;第二,内控执行不到位,层层审批,流于形式。控制监督失效。

因此,我们建议,首先,对于贸易业务内控体系,有必要结合本企业实施的具体业务模式和流程,组织内外部专家研讨分析关键风险点,找出漏洞,完善现有的内控体系。其次,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落实内控责任,确保内控执行到位,避免流于形式。

(二)完善贸易业务相关业务流程的控制活动

结合本企业贸易业务流程,完善以下的方面内控控制活动:

1、与评价并确定合格供应商和客户相关的控制活动

2、与维护完整、准确的供应商和客户信息清单相关的控制

3、与评价和授予客户信用额度相关的控制

4、与合同审核与批准相关的内部控制

5、与评价和选取合格第三方仓库相关的内部控制(当存货存放在第三方仓库时)

6、业务流程中与存货收、发、存相关的内部控制

7、与存货盘点相关的内部控制

8、与对外提供担保、为第三方提供抵押物相关的内部控制

9、业务流程中与收、付款,以及开具商业汇票和信用证等结算工具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应用数字化技术,识别虚假贸易

对于贸易量相当庞大的企业,可以考虑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对虚假贸易的识别。

1、以业务合同为出发点,收集资金流、货物流和票据流信息,收集集团内部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信息、历史可比信息和行业市场信息。

2、应用数字化技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实现对贸易风险智能化监控。

(四)发现虚假贸易迹象时的应对

1、组成应对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人牵头,财务、法务、内审、风控、贸易部门派员组成应对小组。

2、开展内部调查,进一步收集确认是否有交易商业实质的具体证据。必要时,到上下游企业、第三方仓库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过程中注意固定证据。

3、确认虚假贸易后,分析并提出采取合法可行的法律措施方案,及时止损。

4、方案上报董事会(子公司和集团),获批后执行。

5、根据出现的问题,对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整改。

(五)排查、清理退出各种类型的虚假贸易(当务之急)

《虚假贸易“十不准”》规定,对于本通知印发(2023.10.12)以后仍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严肃追究责任。因此,企业应尽快开展排查和清理工作。具体来说:

1、由贸易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风控部门尽快展开自查。可以先从尚未履行完毕的贸易合同查起,运用审计抽样技术,对收入和成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第三方仓库重点关注。如果发现样本中有虚假贸易,则有必要进一步展开全面调查。

2、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三方独立专业的调查。

3、通过内部和外部排查,若发现虚假贸易,及时进行合法的应对,清理退出。

4、对发现的内控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最后,需要提醒留意的是,《虚假贸易“十不准”》虽然是面向中央企业作出的要求,但是,根据《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等文件的规定,地方国有企业也建议参照执行,加强对虚假贸易的识别和管控。

所以,为帮助大家识别虚假贸易,规避掉进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的坑里面,在合规基础上做好增量,我们计划于5月23-24日,在南昌开设第六期《十不准下国企供应链业务合规与增量转型实战培训》

前五期培训中,也曾有200多家央企、国企、上市公司、民企、银行近500位骨干精英报名参训,很多都是董事长、总经理亲自领队学习,现场人气爆棚,学习氛围高涨!

为什么这场培训深受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喜欢?那是因为我们是真真切切在帮大家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焦虑!

我们集结了5位来自风控、审计、控货、产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领域专家,分别是具备10多年供应链风控实战经验的风控专家、给厦门三剑客和多家央国企做审计咨询服务的审计专家、专注研究货权风险管控及全国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的控货专家、拥有20多年产业互联网构建及在大宗商品供应链领域具有实操经验的资深产业互联网专家老炮、给多家金融机构及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做咨询培训、规划指导的资深供应链金融专家。

万联网教务组及5位老师在多次的思想碰撞中不断优化课程内容、丰富课程安排,根据大家迫切想解决的问题来设计课程体系,这也是这场培训深受各地国企喜欢及反复参训的魅力所在,确实能帮助中央企业、地方国企、上市公司等,解决合规整改、强化风控、实质控货、寻找新业务增长点等棘手难题。

课程内容方面,本次培训将在历经四期培训、上百家国企参训的基础上,做优化迭代,着重加强合规风控和实质控货层面内容。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怡亚通、商贸通风控总监【张春艳】老师除了逐条解读十不准,还会讲更多供应链业务风控的要点和典型案例。《中国货权风险判例研究报告(供应链企业篇)》主笔人、中仓登副总裁【邓洁】老师将基于4259个判例,为大家讲解库内货转、厂家直发、第三方委托加工、委托第三方进行对货物的保管监管等不同场景的货权风控实务。

课程核心话题

1.如何记账、签合同、运营等,才经得起审计的问询?

2.如何做好内控,避免监管部门认定为“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

3.是否上游为预付、下游为应收就一定是融资性贸易?

4.如何实质控货,怎么做才算“到位”?

5.如果真实业务场景中只能原地货转或直发怎么办?

6.“瞬时转移”的问题怎么解决?

7.具体什么情况下才能按全额法确认营收?委托加工如何记账?

8.除了大宗贸易,还有别的方法能获得营收吗?

9.如何立足本地实际、本地特色产业重新获得业绩?

10.如何避免掉进别人设计的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骗局?

11.团队人员严重不足,如何高质量实现那么多目标?

12.国企如何与民企合作,快速解决规模等问题?

13.头部/典型供应链公司是怎么做的?有何可借鉴案例?

来源: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肖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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