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国企巨头为完成营收目标,虚增收入42亿,被罚千万元!

中仓登 , 侯泽宇 , 2024-06-03 , 浏览:1006

近日,中国500强企业、西北地区化工业某上市企业因违法违规操作,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将不具有控制权的业务按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亿元。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以及8名相关责任人被重罚合计1880万元。我们都知道,国企都有营收目标,如果企业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有利于做大营收。2017年修订了收入确认准则以后,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问题更加凸显。部分企业为了满足业绩考核和企业融资等需要,将代理业务作为购销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企业收入虚增。

那么总额法和净额法应该怎么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给出了判断依据:判断其在商品转让前是否对该商品享有控制权,进而确定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阿里巴巴属于平台型商业模式,不控制商品,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亚马逊和京东属于自营型商业模式,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去年国务院国资委曾出台国资贸易“十不准”(74号文),命令要求贸易业务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中央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与代理贸易业务相关的风险转移、价格确定等事实和情况,以及委托加工业务中原材料核算情况,按照谨慎原则以净额法确认代理贸易或委托加工业务收入,防止虚假做大规模。74号文发布后“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如何确认收入?成为了国企供应链公司的关注焦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企业向客户转让货物前能够控制该货物的业务场景进行了明确说明: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货物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真实交付、货权转移)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居间代采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货物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货物与其他货物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委托加工)

国企供应链公司具体应该怎么做?

1. 从合同和协议上就先避免签代理协议。如果签了代理协议就默认是代理业务,肯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同时不要总在合同里约定把风险转移给下游,而要体现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如货物质量、货物状态等问题。当然保险起见合同里可以和上游约定,有问题追溯到上游去。承担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体现国企供应链公司对货物的控制。

2. 尽量避免上游和下游直接发货和取货。实际业务中很普遍的现象是上游直接发货到下游,或者指定某地让下游自己取货,居间的国企供应链公司基本不参与物流环节。有的审计事务所判断企业如果没有参与物流就“一刀切”,认为企业没有对货物有控制权,就按照净额法算。所以国企供应链公司可以找第三方物流参与,虽然产生成本,但是孰轻孰重,不言而喻。当然还有一种更节省成本的办法,国企供应链公司通过完整的货权管理服务,将业务流程和规则梳理清楚,在货物流转过程中把货物出入库、货权转移都进行详细记录,通过视频、照片把证据存证下来,作为自身控货管权的证据链。

3. 如果有的国企供应链公司有条件自己租仓库就更简单一些。在做采购业务时,合同可以错开时间签约。企业先从上游买货,在库里存货,然后有下游买货时再出货卖给下游。这样就避免被判定为瞬间转移货权的尴尬,是比较安全的贸易了。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的是合同单据的保存,记录交付过程以保证货权转移成立,更保险的做法是对货权进行公示,用一套完整逻辑证明自己的业务是真实的,且企业自身是业务的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

作者:侯泽宇

编辑:侯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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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还在犹豫如何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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