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管控融资性贸易背景下,国企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哪些刑事风险?

中仓登 , 侯泽宇 , 2024-07-09 , 浏览:2726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业务管理,根治虚假贸易顽疾,国务院国资委于2023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明确提出“十不准”。“十不准”后,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则,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企业,一经发现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置。

“十不准”文件和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及特点,之前的文章已经写过多次,这里不再赘述。本文要关注的是国企工作人员如果开展融资性贸易被查实,将会承担哪些刑事风险?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国资委已明确不得开展“空转”贸易等虚假贸易,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如仍继续开展虚假贸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即使是为完成业绩指标,也有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事风险。

案例1

“自买自卖”和“空转贸易”

某国有公司委派徐某担任企业A高管,徐某在任期间为达成营收目标,与公司原总经理,财务总监勾结,多次开展无实际货物交付的“空转贸易”。其后由于企业A公司资金长期脱离监管,致使亏空严重。直至徐某离职,仍有2.7亿元回款无望。法院认为三人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做大规模,最终造成A公司2.7亿余元的银行贷款无法归还。其开展融资性贸易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失职主观态度上是过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滥用职权罪系故意犯罪,主观态度上就是故意,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滥用职权,却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表现为工作中轻率大意、粗枝大叶,不认真开展市场调研或者擅离职守、对分工负责的工作失管失察。因此,国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不能有效识别虚假贸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有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刑事风险。

案例2

失职变相支持“虚假贸易”

某国有公司的三位高层领导在审批数十万吨存在巨大资金风险的玉米贸易时未认真审核。其开会讨论流于形式,没有进行决策前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就为下属公司提供大额资金授信担保,变相对虚假贸易给予了支持。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亿元。三人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融资性贸易也是合同诈骗的高发区域,根据该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开展虚假贸易所涉合同的签订、履行这一特定环节中,因审查不严,未恪尽职守,轻信对方导致被骗或在被骗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的,将可能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案例3

擅自签订融资性贸易类合同

某国企总经理和经济师为虚增公司业绩,未对有资金需求的B公司充分调研了解,且已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出资帮助B公司采购商品。合同签完后,参与虚假贸易的关联企业控制人携款逃匿,造成上千万元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国企高层是案涉业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既违反了央企禁止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的规定,也未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依规进行决策,在未查明对方的履约能力、未取得担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将大笔资金交付对方,存在失职过错,被他人诈骗,导致国有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当前国家禁止融资性贸易的力度逐渐加大,法律规范也日渐完善。国企供应链公司的管理人员不仅要关注政策法律的指引,更应该关注在业务实操过程中如何合规经营,如何规避操作漏洞,才能规避融资性贸易风险。业务合规问心无愧,贸易过程做好货物确权,国企管理人员就能挺直腰板。

作者:侯泽宇编辑:侯泽宇

本文为万联网(www.10000link.com)原创文章,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文章欢迎各界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万联网
关注万联网公众号
上一篇:厦门象屿的危与机:兼论大宗供应链企业的商业模式与发展趋势
下一篇:新《公司法》对保理公司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 侯泽宇
    作者

TA还在犹豫如何开场。


最近内容
  • 中国供应链金融生态发展白皮书 2022
    万联网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供应链战略管理中心、万联网供应链金融研究院、多位行业专家联合编撰
    <10大案例集于一本>中晟供应链、小硕科技、盈佳信联、国网英大碳资产、京东供应链金融科技平台、宝凯道融、网商银行、六六云链、伊利、苏州新建元和融......
    <行业最新动态一览>聚焦行业热议话题,监管、票据、绿色信贷、政企银合作、仓单、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
    了解更多>
  • 中国产业数字化与供应链金融发展白皮书(2024)
    宋华 蔡宇江 黄贵生 许书川
    经济发展需要信心,供应链金融发展下一个十年应如何重拾信心? 《中国产业数字化与供应链金融发展白皮书(2024)》提出:首先,要秉持“先产业后金融,深入产业场景、科技场景以及制度环境场景去发展供应链金融,实现数实融合、以融促产”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要准确把握政策方向与监管精神,要在近年大风险事件中学习提防重大风险,要找到既有贸易又合规的增长方式,基于产业集群的平台要找到资本认可的发展路径,要突破产融无法切实相向而行的屏障,要有数据资产化布局占领未来资产、要善用公共基础设施借势借力发展。白皮书将围绕上述方面,为业界同仁梳理趋势、关键经验及可借鉴标杆,帮助大家重拾信心、行稳致远。
    了解更多>
  • 数字供应链
    宋华
    宋华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务部市场调控专家库专家,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副秘书长,日本京都大学经营管理大学院讲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供应链物流管理,特别是供应链金融、服务供应链、供应链关系、供应链安全与风险管理、供应链柔性等。近年来的主要著作包括《智慧供应链金融》《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物流成本与供应链绩效管理》《服务供应链》等。 数字化浪潮正势不可挡地向前推进,也深刻影响着供应链领域。不同的产业、企业纷纷探索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改良甚至重塑产业供应链,创造高度智能化、服务化的数字供应链体系,以打破组织内和组织间的壁垒,实现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高效整合,最大限度地提升效率;同时,通过塑造更具竞争力的运营模式,推动产业的升级与发展,拓展市场空间,创造新的效益。 本书阐述了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科学技术对实体经济及产业供应链有何重要影响,数字供应链在三大产业的应用中需要关注哪些关键问题,如何运用数字技术构建数字供应链的系统框架,以实现产业供应链运营效率的提升和产业主体之间的协同,等等。书中广泛介绍了中国企业的先进实践与创新,反映了数字供应链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帮助企业系统地掌握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供应链创新发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
    了解更多>
  • 国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报告
    万联网
    中国当前面临需求不足、预期不稳的困境,国企必须带头稳经济、稳预期。但当前国企供应链公司在业务运作中也面临缺业务、缺人、缺风控经验等诸多挑战 为解决上述问题,由万联网发起、联合生态内有实操经验的企业家与专家,围绕地方国企践行“数字化+供应链+金融”的模式于2023年4月开始编撰,历经数月最终形成《地方国企供应链公司高质量发展报告一一“数字化+供应链+金融”促进地方产业生态发展》(简称《国企指南》)。
    了解更多>
订阅&推送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QQ好友
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
的供应链金融创投资讯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