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最新回复:这类“两头在外”贸易业务可以正常做!

万联网 , 供应链金融智库 , 2024-12-06 , 浏览:560

2024年11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就网友互动提问,最新回复了关于贸易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回复最新明确了(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这类“两头在外”贸易业务可以正常做!(详见本文第三条国资委官网截图内容)

去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市场反响强烈。其中,通知里第一条是关于央企要围绕主业开展贸易,要求央企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主要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

对于这一条,我们发现很多人不理解:关于贸易代理的定义是指的是什么?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是什么意思?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又是围绕谁的销售?

在此,万联网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了国资委网站上对于网友有关提问的一些回复,具体如下:

一、贸易代理的定义是什么?

关于贸易代理定义的问题咨询,国资委于2023年12月19日回复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企业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的情况请参考准则相关内容。

全文如下:

二、什么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

2024年3月26日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回复了网友互动提问, 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对于二级公司三级公司“两头在外”中的“中央企业集团外”如何理解?对此,国资委回复称: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定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是指均在某一家中央企业集团外。

全文如下:

三、什么是两头在外的贸易?

2024年11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就网友互动提问,又最新回复了关于贸易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

全文如下:

留言详情: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在文件规范的贸易范围内?

留言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属于本文件规范的贸易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万联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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