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再回复央企主业“两头在外”贸易问题: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规范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

万联网 , 供应链金融智库 , 2025-01-05 , 浏览:295

2024年12月25日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回复网友互动提问,关于关于贸易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的咨询,全文如下:留言详情: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指出严禁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请问:是否可以理解如果是围绕中央企业主业的“两头在外”贸易是可以正常开展的?留言回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核定集团主业范围不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围绕服务主业开展贸易业务,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关系国家能源、资源、粮食、国防、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以及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定贸易业务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保留。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规范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去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市场反响强烈。其中,通知里第一条是关于央企要围绕主业开展贸易,要求央企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彼时,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主要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核定集团主业范围不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围绕服务主业开展贸易业务,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关系国家能源、资源、粮食、国防、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以及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定贸易业务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保留。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规范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

此后包括广西在内的多地地方国资委跟进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央国企贸易业务进一步迎来强监管。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所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管对象,并要对相关违法违规决策、管理和业务行为负责。其中,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的,将按照条例予以处分。

事实上,对于央国企而言,一旦被认定为开展虚假贸易、融资型贸易业务,也将迎来监管重罚:一是对于上市公司,因虚假贸易业务,造成的会计信息披露不正确,将收到证监系统的处罚,严格,公司将直接被ST;2024年以来已经有多家公司已出现这种问题,如锦州港股份、中泰化学、国瑞科技、特发信息、航天信息等。二是对于非上市公司,一旦被审计或地方国资监管部门认定开展“十不准”相关业务,相关责任人或受处罚,比如2024年内蒙古某地方国企因融资性贸易问题被查处,多名负责人被问责。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2024年11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就网友互动提问,也回复了关于贸易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

全文如下:

留言详情: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在文件规范的贸易范围内?

留言回复:您好:

您在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属于本文件规范的贸易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国资委网站等,万联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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