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供应链公司如何解决“总额法”入账问题?
在国有供应链企业的运营中,如何依据“总额法”确认收入,一直是行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十不准”监管政策下,如何确保收入确认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健运营和领导层的责任担当。
一、总额法入账的挑战
总额法?: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按照交易的总金额进行记录,而不扣除任何成本或费用。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其中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承担了交易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这种方法有利于做大收入,但不利于提高毛利率。
净额法?:将产品销售金额减去对应成本之后的差额认定为营业收入,无需再进行成本确认。适用于企业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即企业仅起到中介作用,不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这种方法有利于提高毛利率,但会导致营业收入数据变小。
在供应链业务中,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企业收入的确认方式。总额法要求企业在转让商品前对商品享有控制权,这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挑战。
二、如何解决供应链企业总额法和净额法问题
明确货物控制权的判断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因此,企业需要明确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对商品享有控制权,这通常涉及承担主要责任、承担存货风险和自主定价等因素?。
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拥有控制权?
1.企业获得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和方式
企业应当考虑该权利是仅在转让给客户时才产生,还是在转让给客户之前就已经存在,且企业一直能够主导其使用。如果企业仅仅是在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暂时性地获得该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比如厂家直发场景中由上游厂家安排直接发货到下游,在下游买方处由企业与下游买家完成交付,这种瞬时性、过渡性特征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控制了该商品。
2.企业是否对商品有主导权
企业拥有对商品或服务的主导权,这种主导权能够使企业从该商品的使用或处置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自主决定对外销售的价格、自主决定商品的用途、交付的时间、物流运输或仓储保管的选择等。
3.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企业还应判断其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即是否对商品的质量或性能负责、是否负责提供售后服务、是否负责解决客户投诉等。
4.企业是否承担存货风险和管理责任
企业是否承担存货风险和管理责任,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途或在库时可能发生减值、毁损或灭失等形成的损失,管理责任是指运输途中或仓库存储过程中否承担作为货权人的管理责任。上面提到的第1点既需要通过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的合作协议中进行约定,还需要进行全流程货权管理,生成企业有商品控制权的证据链;第2、3点需要在企业与下游客户的协议中进行约定;第4点则需要企业通过内控制度和IT手段,通过过程管理对货物进行管控,并承担货物风险和管理责任。
案例与分析
在实务贸易业务中,为了节约运输成本和提高效率,货物可能直接从上游生产商运输到下游需求方,而不经过贸易商。在这个过程中,贸易商需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评估是否需要控制商品,来决定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一】
2022年A上市公司因IT产品分销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被认定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A公司及其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此案例中A公司与生产厂商签订产品总经销合同。客户指定特定供货商(厂商)发货至需求方指定仓库,需求方在收到货物后应按合同规定验收,并在物流送货单上填写收货时间、加盖其公章、合同章等货物签收章,寄回给A。
案例分析:首先从主导权角度,销售商品价格主要是由A确定,A作为总经销商具有自主定价以及自主销售的权利;其次从主要责任角度,特定供货商(电脑厂商)承担了产品的主要责任,对交付的产品的质量负责;最后从货权控制权角度,A并未对货物进行实际控制,也没有形成拥有货权的证据,而是特定供货商(电脑厂商)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最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自认其属于代理人,对2020年度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
【案例二】业务模式:A公司的钢制品销售模式主要包括客户自提和一票结算送货到客户指定地点两种方式。采购模式则主要是供方一票结算送货到公司指定交货地点,供方负责运输至A公司货场或A公司下游客户指定交货地。具体交易:A公司与B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的交易为例,A公司在收到B公司的钢材邀请报价文件后,组织向上游生产厂及其他经销商进行询价,确定可以获取一定利润后拟定贸易方案并中标。合同约定每月按B公司不同规格型号采购量在约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价格。B公司按合同约定到A公司货场自提货物,运输由B公司自行负责,A公司在收到B公司提货款后通知发货。收入确认:在这一交易过程中,A公司作为供应商,对商品(钢材)拥有控制权,包括决定销售价格、负责运输至指定地点等。因此,A公司按照全额法确认了这笔交易的收入。
案例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当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按照全额法确认收入。在本案例中,A公司作为钢制品的供应商,对商品拥有控制权,并承担了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因此符合全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
货权管理对供应链企业的作用
1.货权控制缺失:在此案例中,根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来判断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这些贸易业务中可能涉及了货权的不当转移或虚构的货权交易,从而虚增了公司的营业收入。货权管理的缺失使得公司能够轻易地操控货权交易,进而达到虚增营业额的目的。
2.货权管理的重要性:货权管理在供应链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方面,是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基础。有效的货权管理能够防止一货多卖、一货多押等权属纠纷问题,降低业务风险。在此案例中,如果公司能够建立完善的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货权交易的监控和管理,就能够有效避免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3.货权管理与财务合规性:货权管理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合规性。在供应链业务中,货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确保财务数据准确性的关键。如果货权管理不当,很容易导致财务数据的失真和造假。因此,加强货权管理对于维护公司的财务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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