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合同、货权转移单等傍身却仍被判定为融资性贸易,这起煤炭贸易症结究竟在何处?

中仓登CWRR , 中仓登 , 2025-03-09 , 浏览:117

融资性贸易是悬在国企头上的一把刀,以买卖为名的融资性贸易往往披着各类马甲,甚至人为制造一些存储、物流、运输、交付等单据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是真实的贸易行为。那么,如果合同、发票、货权转移单等票据足够完备,就能不被认定是融资性贸易了吗?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介绍

以(2021)京02民终197号案件为例:2014年2月15日,A、B、C、D四家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作四方框架协议。

职责分工为:A保证煤炭发运规模,B保证资金运转,C保证最优价格采购,D负责市场开发和销售。其中B公司与A公司及A公司指定的下游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以及多组《煤炭买卖合同》。

(一)合同玄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虽然B公司与A公司及A公司指定的下游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和《煤炭买卖合同》,但上下游的合同却是在同一天签订的,除单价不同外,标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交货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则完全相同。

在交易形式上,A公司出售煤炭给B公司、B公司再将煤炭出售给A公司指定的下游企业,在这其中仅有B公司最初出借给A公司的6000万元进行循环流转,随着A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无法再支付采购费用,被B公司告到了法庭。

(二)双方主张:买卖关系or 借贷关系

A公司主张B公司与A公司之间是煤炭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并通过提交买卖合同、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发票、结算单、货权转移证明单、收货确认单等交易材料进行证明。

B公司认为自己与A公司是企业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理由是自2013年10月开始,A公司就和B公司开展以煤炭买卖为形式的融资借贷,A公司是借款人,也是整个交易链条的发起人,B公司为出借人,B公司向A公司合计支付6000万元借款,并且双方约定B公司的年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2%。

(三)争议焦点:各执一词,反目成仇

到了这一步,昔日的合作伙伴变成了仇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案例剖析

(一)融资性贸易的本质

融资性贸易在法律上并没有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被明确界定,它更多是一个监管层面的概念,尤其是在国资监管领域,也可以说是国资监管部门为了国企风险防范,创设了这样一个词汇。在实际业务场景中,融资性贸易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如钢铁、煤炭、粮食等,并且经过对实践案例的总结,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本质特征:

1、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3、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4、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二)本案融资性贸易的点

1、A公司的货物交付形式是“走单走票不走货”:A公司虽然拿出了各种票据单证,有买卖合同、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发票、结算单、货权转移证明单、收货确认单等交易材料,但却不能证明存在案涉煤炭买卖合同对应的货物,也不能证明曾经从事过煤炭买卖、存储、运输、交付等任一与履行案涉煤炭买卖合同相关的行为。因此,虽然A公司有众多票据傍身,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实际构成借贷关系。

2、形成闭环交易:B公司先期支付6000万给A公司,A公司出售煤炭给B,B再将煤炭出售给A的下游,在这其中仅有这6000万元进行循环流转,最终买受人为最初出卖人的关联企业,形成了闭环,这充分说明各方并没有买卖煤炭的真实意图。

3、B公司吃利息:A公司与B公司间的煤炭购销合作,其合同内容除单价外完全相同,而单价正是玄机所在,上下游合同约定一定的差价实际是借款人A支付给B的利息,下游企业只是A向B还款付息的手段。也就是说,B公司向A公司提供资金,是为了供A公司循环使用,B公司目的是从中获利。因此,这是典型的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三)交易实质的判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深入剖析了双方交易的本质。尽管A公司形式上存在完整的单据和流程,但法院发现,所提交单据与实际的交易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匹配。

例如,货权转移单只是形式上的流转,却并未真正发生货物的实际交付;发票的开具是为了税务要求而做,并非真实交易的反映等等。这说明双方交易的核心目的是通过煤炭购销这一形式,实现资金的融通,而并非煤炭的买卖。至于双方之间的煤炭购销合同,更像是一份借款合同,煤炭的买卖只是作为融资的手段和载体。

因此,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企业间借贷行为而非煤炭买卖合同。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判定,法院将双方的交易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案例总结

(一)融资性贸易的本质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煤炭购销合作,尽管表面上合同、发票、货权转移单等一应俱全,却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融资性贸易”,因为单纯的票据堆砌是无法掩盖交易的真实性质的,根本症结就在于这是用煤炭买卖形式掩盖企业间借贷实质。当交易的实质是以买卖为名的借贷,即使形式上伪装的再齐全,也无法逃脱法律的火眼金睛。

通过对此案的总结,给广大商贸企业带来深刻教训的同时,也带来了警示:在贸易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区分融资性贸易与真实贸易,仅仅只有单据的完整是不够的,更要注重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通过以下方式可以规避融资性贸易的出现,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深入了解融资性贸易的特征

企业应提前深入了解融资性贸易的定义、特征和表现形式,以便在商贸活动中能够准确识别并规避。融资性贸易通常表现为:合同中出现垫资、融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内容的表述,而这些往往本质上就是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借贷活动。

(二)加强尽职调查

在签订任何贸易合同之前,企业必须对交易对手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包括财务状况、历史交易记录、信誉、管理层背景以及关联企业等。尤其是对于大宗交易或长期合作的交易对手,企业应加大调查深度,通过审查对方的供应链管理、库存管理等信息,评估其业务的真实度。

(三)建立多层次合同审查机制

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合同审查流程,确保每一份合同都经过多层次的审查,特别是要重点识别合同条款中可能隐藏的融资性贸易特征。合同审查应由业务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联合进行,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商业合理性和合规性。

(四)固化控货流程为行为证据

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的货物管理流程,确保货物的流转和交付有明确的记录和证据。通过引入物联网技术、确权服务系统等手段,实时跟踪和管理货物的状态、位置和流转情况,确保货物流转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而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战略能源,相对于钢铁、建材等大宗商品来说,回款周期较短,资金安全性更好把控,所以近年来也有不少国企、供应链公司、物流服务公司、金融机构等纷纷加大了煤炭业务布局。

但同时,由于煤炭业务的非标性更高,产品非标,单据、流程也非标,不同地区、不同公司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给业务风控带来了不小挑战,加之合规压力和爆雷事件频发,导致不少公司既想进入又不敢进入。

比如,在法务工作中,煤炭供应链如何签好合同、管好单据?怎么既便捷又无法律瑕疵地处置货物?如何确保担保有效?如何确保货物相关权属切实生效等?怎样才能切实规避融资性贸易,尤其是难以穿透的情况下?

还有正常的煤炭贸易中,也会常常出现直发、瞬转、背靠背转嫁风险、以销定采等情形,这对于供应链公司来说,要怎么合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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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核心话题:

(一)关于煤炭贸易市场入局破局

  • 长协煤越来越多,贸易商都不挣钱情况下,供应链公司如何挣钱、不出险?

  • 不同禀赋公司切入煤炭市场的打法有哪些?未来煤炭贸易的机会和挑战有哪些?

  • 龙头标杆的策略是怎样的?如何跟他们竞合,借力又快又好又省心发展?

(二)关于煤炭贸易的风险控制

  • 应收类业务中,跟五大电厂、六小电厂合作也不见得有多省心。像业务准入、尽调、立户、投标议价、合同签订、发货运输、交货验收中要注意哪些坑?价格风险、质数量风险、扣罚与异议风险、税务稽查风险、终端指定采购风险、假国企风险等怎么防范?

  • 存货类业务中,如何做好仓储服务方、仓储地的选择?签合同也有很多坑?货值动态监测怎么做,怎么盘库盯市?一女多嫁怎么防,靠货权证据?怎么才能有权利、无瑕疵处置货物?

  • 预付类业务中,由于信用风险、质量不可控、乱提货、税务风险等问题往往让人胆战心惊,还要做这类业务要注意哪些问题?

(三)关于煤炭贸易的法务与合规

  • 法务工作中,如何签好合同、管好单据?如何既便捷又无法律瑕疵地处置货物?如何确保担保有效?如何确保货物相关权属切实生效?

  • 正常的煤炭贸易中,也会出现直发、瞬转、背靠背转嫁风险、以销定采等情形,供应链公司如何合规开展业务?

  • 如果涉嫌融资性贸易,按净额法记收也存在违规,即使是受损方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到底如何切实规避融资性贸易?

(四)关于煤炭供应链的物流管控

  • 不管是出于监管压力、风控压力还是竞争压力,深度参与物流已成为必要条件。如何确保货值和货权等管控到位?如何做好公路、铁路、场站等全场景全流程物流管控?如何做好物流与资金流、业务流的一体化,业财一体?如何做好物流园区、集运站等物流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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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仓登
    作者

TA还在犹豫如何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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